4、毒性药品的销毁处理
(1)对于不可供药用的毒性药品,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按毒性药品的理化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销毁,如深埋法、燃烧法、稀释法等。
销毁工作应在熟知所销毁药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的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牧场等。
(2)建立销毁档案,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
销毁批准人、监理人均应签字盖章。
(三)易制毒药品管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碱、麻黄素等物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应当配备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设施,建立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柜储存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在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中设专区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柜储存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关键生产岗位、储存场所应当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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