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和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标准
第五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 “无偿献血促进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5次及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1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5次及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5次及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3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荣光”奖:自愿无偿献血达5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五)“荣耀”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0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六)“荣豫”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七)“荣华”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表彰年度内组织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以上的单位。或表彰年度内组织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800人次的单位。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达到6人次及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教育及保障血液供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表彰年度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价值4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2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5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8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12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8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6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24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九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其获奖标准为:
(一)当地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实施办法》,领导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加大投入,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政策落实到位,辖区内已建立无偿献血五支队伍(固定献血者队伍、应急献血者队伍、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成分献血者队伍以及志愿者服务队伍)。
(二)表彰年度内,当地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或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每年达360次及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数量不少于30个;
(六)当地政府部门对献血屋建设、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在人流量大、繁华地段设立2—3个献血屋或按每50万~100万人口规划1个固定献血屋地点,5~10个相对固定的献血车停放地点,并建立专属的停靠标识。
(七)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直免率90%以上,无输血引起的严重差错事故。
(八)当地政府部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已全面实施“三免”政策的。即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河南省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于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及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达10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初审、公示和报送工作,各地血站积极配合做好无偿献血者表彰数据统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组成“河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审核、评定、公示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以下奖项的表彰:
(一)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和五星级);
(三)国家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四)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荣光”奖、“荣耀”奖、“荣豫”奖、“荣华”奖;
(五)省级无偿献血促进奖;
(六)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五星级及终身荣誉奖;
(七)省级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八)省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以下奖项的表彰:
(一)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三)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
(四)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四星级)。
第十四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单位、县(市、区)符合相应奖项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
(二)各地血站协助进行数据收集、核实、统计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河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三)“河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市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各地要通过河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申报信息,及时将符合获奖标准的申报信息报送至河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无偿献血表彰部分,并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不同省辖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由各省辖市充分沟通并征求献血者本人意见后,确定最终申报省辖市,由该省辖市汇总该献血者所有献血信息后进行报送,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个人、单位、县(市、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千人口献血率是指无偿献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千人口献血率=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表彰年度内当地常住人口数量*1000。
千人口献血率中总人次是指完成采血的总次数,即一次全血采集,无论是200毫升或300毫升或400毫升都按1次计算;一次单采血小板采集,无论是1个治疗单位或2个治疗单位都按1次计算。
第二十条 河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若《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对折算统计方式有调整,则遵循调整后的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豫人员在河南省献血后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励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河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